我眼 中 的 自 然 法
注:成于2003.12末
我没有系统学习过所谓的自然法学科,对它产生一些小的思索是在考研的法理学复习中,印象最为深刻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一些关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力的阐述,就从这个说起吧:
贯穿在古典自然发学派学者眼中的是这样一个思路和观点:自然状态说----天赋人权说----社会契约论----社会革命论----人民主权说. 具体说来就是这样一个思路:首席纳人们生活在一个自然的状态中,没有国家,没有阶级,也没有任何权力和利益的区别。在这样的状态下,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人的一切权利来源于自然的赋予(在西方国家就是所谓的上帝给予人的一起阿权利),人人平等的享有生存,发展寻求快乐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能剥夺的。这就是所谓的“自然法”赋予的权利。
但是,也正由于没有国家,没有阶级,人们所本来应该与生俱来的很多权利得不到保障,因为这里实际上有一个悖论,那就是每个人都有权利,都有一样的平等权利,那么在有些时候,不可避免的,行使自己权利的人可能会触及甚至侵犯别人的正当权利,那么自然就会产生冲突,而且这种冲突是自然法所无法解决的,在似乎应该很公平的社会中,却得不到所谓的权利。
于是,人们开始思索,应当有一种工具,用来保障自己的权利,让权利可以真正得到行使,在实践中,由于集体的力量总是大一些,至少大于个人的力量,是的人们认为如果可以有一个代表我们大家利益的集团组织来保障我们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不是就可以达到一个较好的状态呢?这样,国家的雏形产生了,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将一部分权利让与国家,由国家代为行使,但前提条件是国家代表的是生活在它其中的人们的利益。通俗的说,国家权力和人民之间有这样一个合同关系,即:人民将部分权利让与国家,而国家在对内对外的事务上尽一切可能以保护人民的利益。
我们这里既然用了契约,合同这种词汇,那么就马上想到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平等的关系,没有哪一方存在特权才对,那是不是意味着国家政权和人民之间也应该是这样一种平等关系?事实上,在古典自然学派的观点里是这样的,国家和人民应该是平等主题就权利的归属和行使问题达成的一直意思表示从而产生国家。
这样的话,用合同的术语来说,如果一方违反了约定,应该如何处理?是不是国家违约人民一方就可以提出权利主张?应该是这样的。因此,如果一个国家政权在事实上不代表国家中的人民的权利,人民作为另外一方当事人就有权力通过革命,甚至是武装力量来推翻“违约”的另外一方。这就是所说的社会革命论,其中又存在这样一个公式:权利来源的推出『天赋人权--人民让与--国家得权』。因此,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①,那么,作为国家权力源泉的人民自然有权力收回自己的权力。最后归结到一个观点上,那就是人民主权论。用我们现在最常说的一句话就: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以上就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当然这仅仅能说是自然法的一个很狭义的理解,但是我对自然法的理解是从这里开始的。
法是一种工具,它绝对不代表公平。虽然人们喜欢用天平来比喻法,但是天平实际上只是一个不断寻找平衡的工具,它的“一生”都是在寻找一种平衡,而达到平衡以后的它会再一次变得不平,于是再一次寻找。其实我们所说的法也是这样,法不代表公平,而代表人们对公平的向往和追求,重要的是它有可能达到公平的效果,而不是它本身是不是公平。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公平虽然一直在追求平衡,但是如果人们不改变在其两端的物体的重量,那种平衡是永远也不可能达到的,这样说来,天平只是为人们显示是否平衡的工具而不是本身平衡。说这些的目的是为了说明对法的理解绝对不应该建立在所谓公平的基础上,这样只会得出一种不可知论者的结论。
美国人在建国之初的《独立宣言》中写明了人们所富有的各种各样的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些权利应当说就是古典自然法学派学者眼中的“自然权利”,将其写入宪法,本身就说明自然法所赋予的人们的自然权利有多么重要和有意义。
从这种角度来理解,自然法似乎就是仅仅赋予人们权利,而且是基本权利的法律(或许用法律这个词本身就不准确),而事实上,如果将法放到一个大的背景下面去看,而且将其外延扩大到最大的范围,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也是一种自然法,或者用“自然法则”更加准确,这样说来,自然法赋予人类和自然同等的权利,同等的生存,发展权利。在这种时候,赋予人类的就不仅仅是所谓的权利,而也有了义务,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应该影响自然的生存和发展,人类有义务维持自然的和谐发展,我个人觉得这也应该是一种自然法。
从这两个方面来理解一个很狭义的自然法,包含了权利,也包含了义务②,当然这仅仅是从古典自然法学派对自然法的理解中得到的一点点认识,在以后的学习中可以有所发展为盼。
注释:
①. 人民让与的是自己与生俱来的“权利”,而国家得到的是“权力”,自己在理解的时候有产生过疑问,因为让与的权利产生了权力,但实际上这是正常的,人民具有的是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权利,而当这些权利中的一部分汇集起来由国家统一行使的时候,它便转化成了一种权力,国家可以借此权力来叨叨保障每个人权利的目的。
②. 当然不是说,对国家权力来说人民就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人民将权利让与本身就是一种义务承担的默认,对自然的发展来说,也不是人们就完全没有权利,二者的和谐统一发展就是人类权力和利益的最大化结果。
- 作者: yueyue8241 访问统计: 2005年08月2日, 星期二 20:43 加入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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